話說....這年頭利率越來越高 房貸利息負擔越來越重
當然這時候要多運用公司的資源~ 也就是銀行提供薪轉戶的優惠利率囉!!
經銀行鑑價及審核通過之後 麻煩的事情才要開始 也是代書賴以糊口的項目之ㄧ
轉貸的程序共有以下幾個步驟
1. 到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 送件不用10mins, 但要2-3工作天後再花10mins去取件(他項權利證明書)
2. 將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設定文件送交新銀行 => 郵寄即可 => 新銀行撥款還舊銀行
3. 換款完成後3天後到舊銀行領清償證明文件=> 到地政事務所塗銷 & 辦理原房屋產險終止退費(跑產物保險公司)
4. 將塗銷文件送交新銀行 => 大功告成!!
聽起來很簡單吼~ 我打去代書那兒詢價 設定需要3,800, 塗銷 需要2,000
天ㄚ 這年頭前這麼難賺 代書怎麼這麼好賺
我看我還是請兩次半天特休 自己當代書吧!!
其實一點都不難 純粹是走路工而已
銀行的小姐會交你怎麼填單子 跑流程
用一天特休 可輕鬆賺到5,800 大家何樂而不為呢?
不過有朋友跟我說 一個人一生只能辦二次 => 根本就是圖利代書
但經過我的查證 根據 地政士法 《第 49 條》
二、非地政士而擅自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者,其代理申請土地登記案件,登記機關應如何因應,地政士法並無特別規定,而解讀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三項內容,其身分既與該條項「非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相當,登記機關當可據上開規定不予受理。至所謂「為業」者,登記機關應以事實認定原則。惟為兼顧法律規定及便利登記機關執行時有所依據,除其足以舉證且經登記機關認其顯非以此為業者外,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於同一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超過二件者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五件者。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並檢具具體事證者,例如是否設有執業處所、招牌、刊登廣告、印製名片或其他明顯事證等。
(三)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予罰鍰者。
(四)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
(一)於同一登記機關同一年內申請超過二件者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五件者。但其權利人及義務人與前案相同者,不在此限。
(二)經檢舉或相關機關(構)、團體通報並檢具具體事證者,例如是否設有執業處所、招牌、刊登廣告、印製名片或其他明顯事證等。
(三)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條規定處予罰鍰者。
(四)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
看來 人的一生可以買幾棟房子? 轉貸幾次?
我? 也許就這一次吧!!
給大家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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